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59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惠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