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武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秀春
呂秀玉 呂秋香 呂秋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
2月5日101年度訴字第18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7,705元【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核定為238,328元;就原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核定為249,377元《自102年1月22日起計至上訴人提起上訴之日即
103年2月27日止,共計1年1個月又5日,而上訴人應給付予被上訴人每人每月4,735元:則4,735元x4人x(13又5/30)個月=249,377元》。上開第1、2項共計:238,328+249,377=487,70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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