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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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奉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紀奉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民國101年8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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