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7號原告 孫文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