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89號上訴人即被告 白麗君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麗君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白麗君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