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木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木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木村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4年4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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