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409號債權人 林淯宣 債務人 郭雅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關於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4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載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計息,但附表均利息起算日欄未記載,依票據法規定僅得請求自各張票據之提示日即退票日起計息)。二、票據號碼TA0000000號票據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債權人已於106年4月20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就請求利息部分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利息部分之聲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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