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2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彰化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二、二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如附表所示之購買毒品者,因認被告甲○○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死亡,此有彰化縣福興鄉戶政事務所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彰福戶字第○九六○○○二三三○號函及隨函檢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澄清醫院死亡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林欣苑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編│購買毒│時間│地點│購買毒品種類、││號│品者│││數量│├─┼───┼─────┼────────┼───────┤│1│ 趙鴻隆 │96年1月4日│彰化縣福興鄉福南│海洛因、約新臺│││││村振興巷23號│幣(下同)1,00││││││0元數量│├─┼───┼─────┼────────┼───────┤│2│趙鴻隆│96年1月5日│彰化縣福興鄉福南│海洛因、約1,00│││││村振興巷23號│0元數量│├─┼───┼─────┼────────┼───────┤│3│ 李慧敏 │96年1月5日│彰化縣福興鄉福南│海洛因、1,000│││││村振興巷23號│元數量│├─┼───┼─────┼────────┼───────┤│4│ 陳志嘉 │96年1月6日│彰化縣福興鄉福南│安非他命、約1,│││││村振興巷23號│000元數量│││││││├─┼───┼─────┼────────┼───────┤│5│ 許明進 │96年1月6日│彰化縣福興鄉沿海│海洛因、約1,00│││││路附近│0元數量│├─┼───┼─────┼────────┼───────┤│6│李慧敏│96年1月6日│彰化縣福興鄉福南│海洛因、約1,00│││││村振興巷23號│0元數量│├─┼───┼─────┼────────┼───────┤│7│ 陳長虹 │96年1月7日│彰化縣福興鄉福南│海洛因、約1,00│││││村振興巷23號│0元數量│├─┼───┼─────┼────────┼───────┤│8│陳長虹│96年1月8日│彰化縣福興鄉福南│海洛因、約1,00│││││村振興巷23號│0元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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