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債權人高雄市路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和雄 債務人 蘇倍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倍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蘇漢恭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蘇倍琪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蘇倍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