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耀煌┌─────────────────────────────────────────────────┐│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李麗華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97年10月13日│26,045元│0000000│││││社民權分社│││││├──┼─────────┼─────────┼──────┼────────┼───────┼──┤│002│歐正件│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97年10月31日│11,050元│0000000│││││社光復分社│││││├──┼─────────┼─────────┼──────┼────────┼───────┼──┤│003│歐正件│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97年9月30日│33,370元│0000000│││││社光復分社│││││├──┼─────────┼─────────┼──────┼────────┼───────┼──┤│004│李麗華│第一銀行澎湖分行│97年9月15日│27,711元│0000000││├──┼─────────┼─────────┼──────┼────────┼───────┼──┤│005│歐邦進│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97年10月31日│20,896元│0000000│││││陽明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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