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丙○○
號(戶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3日上午9點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二、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說明,繕本逕送對造,並取具回執聯到院:原告起訴狀有記載醫療器材費用1萬4,104元,但加總計算時未列計此項金額,其請求總金額究係若干?另原告看護費之計算亦有錯誤,其實情如何?請自行核對無誤後具狀說明到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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