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0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梅香 相對人即債務人季風貿易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周家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