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2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維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汪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