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128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柒
拾柒萬壹仟肆佰零捌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乙○○、丁○○、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台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捌拾肆
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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