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2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遠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陸拾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遠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1.消費本金:壹拾參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整。2.利息計算:壹萬壹仟肆佰零肆元整。3.違約金:參仟伍佰零貳元整。4.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零元整。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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