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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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1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興隆世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聲請人之正確名稱(應以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上所記載者為準),並提出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如依住戶規約,並請提出規約到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