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告 陳富鑫 訴訟代理人 陳忠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世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余世正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本件請求所憑之相關佐證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