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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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佩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翊捷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8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