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52號原告廣興林業景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興 被告 黃珮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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