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63號原告 黃蔚澐 被告 謝文瑋
詹雅琇 梁子騏 王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面積約2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第821條規定,就被告占有該共有土地特定部分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範圍之全部計算,非得依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9,2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潘瑜甄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38,300元/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24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919,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