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5號上訴人 廖年貽 被上訴人 廖麗瓊
廖年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5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即以本院判決附件一借條之100萬元為依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