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1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雅玲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1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