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4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肆
仟捌佰肆拾壹元(公告土地現值69,700元/平方公尺*面積7.53平
方公尺=524,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叁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