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向原告購買ALE/INAMERICA語言系統一套,價金為新
台幣(下同)58040元,約定以分期付款23期方式(包括
頭期款7000元),自民國87年12月第2期起每月5日為付款
日,至全部款項付清為止。被告在支付第6期分期款後即
未再依約給付,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迄欠39440元。
2為此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買合約書影本、分期付款明
細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440元及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