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立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6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厚沖
賴昭文 徐碩彬 被告 王美花
王瑞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王瑞霖對於被告王美花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王瑞霖應將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美花、王瑞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先位之訴部分:被告王美花於民國91年11月19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惟自95年8月25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被告王美花既於95年8月25日已逾期清償欠款,陷於無資力,竟為避免因積欠債務,致其名下之不動產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於95年8月16日、8月2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為其兄即被告王瑞霖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被告2人之行為,顯係通謀意圖脫產,致原告於100年12月聲請強制執行被告王美花名下之不動產時,因系爭抵押權設定致執行無實益。系爭抵押權乃被告2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設定,其等間並無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系爭抵押權即無所依附,抵押權登記自應塗銷。被告王美花本得依民法第767條關於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之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惟被告王美花怠於行使其權利,致影響原告因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存在而影響債權實現,為此,爰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王美花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訟。先位聲明求為判決:㈠確認被告間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王瑞霖應將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㈡備位之訴部分:縱認原告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惟原告既為被告王美花之債權人,被告王美花除系爭土地外,又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則被告王美花所為系爭抵押權設定之行為,自屬以財產權為目的而有害於原告債權之無償行為。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撤銷權。備位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間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設定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王瑞霖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王美花、王瑞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就本件先位之訴部分,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債權憑證、現金卡交易紀錄、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查詢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信為真實。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被告王美花本得訴請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並得依民法第767條之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惟被告王美花怠於行使該權利,則原告即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王美花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先位之訴既經准許,即無須審酌其備位之訴是否有理由,併予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
┌──────────────┬────┬─────┬─────┬──────────────┐│抵押權標的│抵押權人│權利標的範│擔保債權總│抵押權設定收件日期及收件字號││││圍│金額(新臺││││││幣)││├──────────────┼────┼─────┼─────┼──────────────┤│宜蘭縣○○鄉○○段○○○號土地│王瑞霖│所有權全部│100萬元│95年8月16日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羅登字第143580號│├──────────────┼────┼─────┼─────┼──────────────┤│宜蘭縣○○鄉○○段○○○號土地│王瑞霖│所有權全部│60萬元│95年8月29日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羅登字第150550號│├──────────────┼────┼─────┼─────┼──────────────┤│宜蘭縣○○鄉○○段○○○號土地│王瑞霖│所有權全部│300萬元│95年8月29日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同段41之4地號土地││││務所羅登字第151520號│├──────────────┼────┼─────┼─────┼──────────────┤│宜蘭縣○○鄉○○段○○○○號│王瑞霖│所有權全部│30萬元│95年8月29日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羅登字第151500號│├──────────────┼────┼─────┼─────┼──────────────┤│宜蘭縣○○鄉○○段○○○○號土│王瑞霖│所有權全部│30萬元│95年8月29日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地││││務所羅登字第151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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