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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