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坐落嘉義縣○路鄉○○段○○○○號土地面積4,35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80元,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48,080元(計算式:680×4,353×3306/4353=2,248,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