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超英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超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7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前揭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本件聲請人就扣案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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