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5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和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