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 謝繼通
謝繼還 廖文獎 謝良鳳 謝良英 許維頡 許維然 共同訴訟代理人兼原告 謝繼賢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被告 徐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106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鍾晴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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