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025號債權人 游秋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寶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莊寶玉住所設於金門縣金城鎮,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又聲請人固主張借款之原因事實發生於本院轄區,惟並未釋明債務人於聲請時仍居住於該轄區,故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