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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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被告丙○○被告丁○○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乙○○複代理人 劉秋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0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地目田、面積伍參貳陸點柒壹平方公尺之土地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字五五○號收件、複丈日期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編號1部分、面積陸肆壹點柒零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甲○○取得;編號2部分、面積陸捌肆點伍參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丁○○取得;編號3部分、面積柒伍伍點陸陸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丙○○取得;編號4部分、面積參貳肆肆點捌貳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戊○○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等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份:
一、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前言詞辯論期日主張:
緣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地目田、面積5326.71平方公尺之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系爭土地並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各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不分割之約定,惟因不能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裁判分割,並請求依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民國(下同)99年7月2日字550號收件、複丈日期99年7月20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以下稱附圖)所示分割方案為分割。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之陳述:被告等均同意按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為分割。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或共有人間有不分割之約定,兩造間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件在卷為憑,復為被告等所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
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經濟效用等因素,秉持公平原則,而為適當之分配。復按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法院本有自由裁量權,而不受任何人主張之拘束。又分割之共有物,若共有人原已訂有分管之契約,並經劃定範圍,由各共有人分別占有予以使用者,法院為裁判之分割時,固宜顧及之,然不得因此據為決定分割方法之唯一標準。查系爭土地屬田中都市計劃農業區,有原告提出之彰化縣田中鎮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在卷為憑,又系爭土地之東邊鄰地為田中運動公園、西邊鄰地為訴外人所有而種植水稻中、南邊緊○○○鎮○○路,系爭土地之東北角部分為不詳姓名之訴外人占用中,除此以外,土地之東半部原為原告與被告丙○○、丁○○分管範圍,然目前該範圍則為訴外人所占用,而在土地上種植木瓜、南瓜、香蕉、藥草等農作物,土地之西半部為被告戊○○分管範圍,目前休耕中,此經本院會同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勘驗明確,並有本院99年4月28日勘驗測量筆錄及現場草圖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認為以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法為分割,則分割線筆直,分割後之各筆土地地形尚屬方整,俾土地能有效利用,且均臨中州路,對外交通無慮,能兼顧共有人利益均等,又被告等均表示同意該分割方案,已符合全體共有人之意願,是此方案堪稱允當,應予採取。爰諭知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
┌──────────────────┐│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地目田、面積5326.71平方公尺土地│├────────┬─────────┤│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甲○○│13929分之1678│├────────┼─────────┤│丙○○│13929分之1976│├────────┼─────────┤│丁○○│13929分之1790│├────────┼─────────┤│戊○○│13929分之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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