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字第97號原告丁○○
乙○○丙○○兼法定甲○○代理人上4人 林樹根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被告戊○○
己00000000
號1樓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