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南寶樹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法定代理人 黃勝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南寶樹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得聲請法院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者,僅限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財團法人本身並無聲請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南寶樹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民國95年12月8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聲請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屆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共3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上記載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南寶樹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並以「黃勝家」為「法定代理人」,有上開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1份附卷可稽,顯見本件聲請人乃係「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南寶樹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核與首揭法條所定應以財團法人之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