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17號原告 湯霖 被告 蔡翠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