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27號原告 江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原告與被告 洪順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9,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年度救字第17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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