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0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世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七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