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林進金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有限責任花蓮第│96年9月5日│18,050元│DA061578│040-031-│││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二信用合作社美││││0000000-│││花蓮分事務所│崙分社││││5│││甲○○││││││├──┼────────┼───────┼───────┼───────┼─────┼────┤│002│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有限責任花蓮第│96年9月20日│18,050元│DA061590│040-031-│││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二信用合作社美││││0000000-│││花蓮分事務所│崙分社││││5│││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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