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59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在台人事資料。
二、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雙方「合照照片」資料
三、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資料。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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