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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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 廖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欲通行之彰化縣○○鄉○○段○○○○○○○○號之面積約略幾平方公尺(即畫紅線處),及同地段319、322、325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均無遮掩)。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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