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58號
原   告  廖淑惠
訴訟代理人  丁瑞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和生活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漏水等事
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已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所有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5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天花板滲漏水所造成之精神上損害新臺幣12
   0,000元,但就請求被告將其所有系爭房屋之屋頂平臺牆
   面滲漏水之情形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本
   件修復系爭房屋之屋頂平臺牆面之工程費用),並應檢附
   廠商工程報價單或估價單,再按此價額及精神慰撫金12萬
   元之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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