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58號
原 告 廖淑惠
訴訟代理人 丁瑞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和生活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漏水等事
件,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已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所有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5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天花板滲漏水所造成之精神上損害新臺幣12
0,000元,但就請求被告將其所有系爭房屋之屋頂平臺牆
面滲漏水之情形修復至不漏水狀態部分,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本
件修復系爭房屋之屋頂平臺牆面之工程費用),並應檢附
廠商工程報價單或估價單,再按此價額及精神慰撫金12萬
元之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