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曾國富
送達代收人  馮文洲
相 對 人 曾文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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