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一平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101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存摺明細資料、本院職權查閱債務人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資料所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且其於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亦無存款,並據債務人於104年12月31日到院陳述無保單,堪認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而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到場債權人均無異議,有104年12月31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另經本院通知未到場之債權人陳述意見,並未有相反意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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