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原告 石熾明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瑞奕 律師
被告 石興聰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告 石宗朋
兼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朝江
被告 石彥輝
兼上三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秀冬
被告 石新 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43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6月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分割遺產案件審理,先後於113年5月15日、113年6月26日達成和解並作成和解筆錄,兩造均同意被繼承人 石樟火 、 石游阿幼 遺產經分割完畢,故該分割遺產案件已終結,此有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狀暨和解筆錄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9至29頁)。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