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原告 石熾明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瑞奕 律師

被告 石興聰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被告 石宗朋

石秀梅

兼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朝江

被告 石彥輝

石玉芬

石孟芳

兼上三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秀冬

被告 石新

蕭銘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43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6月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分割遺產案件審理,先後於113年5月15日、113年6月26日達成和解並作成和解筆錄,兩造均同意被繼承人 石樟火石游阿幼 遺產經分割完畢,故該分割遺產案件已終結,此有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狀暨和解筆錄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9至29頁)。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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