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蔡政儒 債務人 吳明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一七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三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