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顧苙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