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1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16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告 何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7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張哲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