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563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告 謝坤全 原住○○市○○區○○路00巷0號1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並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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