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吳敏豪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水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水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柒萬貳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柒萬貳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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