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阮堅維
被告 鍾扉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20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附記事項;
被告於當庭宣判後,當庭給付原告新臺幣8,350元(含利息新臺
幣250元,以清償判決給付金額。另當庭增加給付原告新臺幣1,
000元,以補貼原告出庭勞費損失,原告當場表示接受及感謝。
以上被告給付金額共計新臺幣9,350元,經原告當庭點收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