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2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阮堅維

被告 鍾扉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20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4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附記事項;

被告於當庭宣判後,當庭給付原告新臺幣8,350元(含利息新臺

幣250元,以清償判決給付金額。另當庭增加給付原告新臺幣1,

000元,以補貼原告出庭勞費損失,原告當場表示接受及感謝。

以上被告給付金額共計新臺幣9,350元,經原告當庭點收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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